1898年11月5日,日本政府發布「匪徒刑罰令」

經過日本時代初期的混亂,就任臺灣總督的兒玉源太郎,確立「匪徒問題正常化」的原則,以司法制裁作為鎮壓匪徒的方式,發布針對臺灣地區的特別刑法-「匪徒刑罰令」並立即生效實施,處罰嚴苛,法定刑動輒為唯一死刑。

到了1920年代,日本改以「同化」的殖民地政策,也表現在法律層面。雖然在刑法方面是間接「依用」日本本國,無法影響日治前期制定律令的適用,但在民法及民事訴訟法上已擁有與日本西方化程度相當的法律。

臺灣的法律制度從清國時期普遍不被遵守的官府法律、日治前期的嚴苛刑罰,到日治中期逐步邁向現代法治。後又經過中華民國倒退數十年的威權戒嚴統治,從1980年代後期才逐漸一點一滴的進步至今。這一路波折,也見證了臺灣複雜的歷史命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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